索 引 号 | 076/2023-00091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矿山安全生产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应急〔2023〕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应急〔2023〕12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峰镇、桃林镇、山左口镇、种畜场安监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新井煤业公司“2·22”坍塌等事故教训,严密管控矿山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部署要求,制定《东海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东海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矿山企业,提高矿山事故防控能力,坚决杜绝一般以上事故,继续保持“零死亡”。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3月份至12月份。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摸排整治,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2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结合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逢查必考”系统,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矿山要按照《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东应急〔2023〕10号)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2)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和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作业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3)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7.深入开展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各单位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检查非煤矿山主要聚焦12个方面、109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8.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9.扎实开展重点企业帮扶督导。各单位加强对辖区矿山督促指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10.全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各单位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各单位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11.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单位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2.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县应急局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基础科等科室组成的工作组,统筹推进工作。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制定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于4月20日前报送县应急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单位要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全面检查,并聘请专家参与。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县应急局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将组成督导组,对我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工作。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单位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县应急局。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应急局成立工作组,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管控,开展文件解读、业务培训、进展调度、督查通报、总结分析等工作。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各单位要制定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有非煤矿山的乡镇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单位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从3月份起,每月底前报送1次工作进展等情况。请各单位明确1名联系人,于3月28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县应急局。
请各单位迅速将《方案》传达至辖区矿山企业。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87170209。
附件:1.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进展情况表
2.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附件1
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进展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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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条) |
其中 |
合计(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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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人员(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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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 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 作业采掘 工作面 (个) |
责令停止 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 (台) |
责令从危 险区域撤 出作业人 员 (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 矿山 (个) |
撤销设计 数量 (个) |
暂扣、吊销 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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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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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类别(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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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状况 |
设计规模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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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安全检查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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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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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现状描述”监察监管部门不需要填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1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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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预评价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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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与质量。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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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设计及图纸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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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与质量。 |
查阅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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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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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现场检查并查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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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或重大变更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情况。 |
现场检查并查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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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验收 3.安全设施验收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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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与质量。 |
查阅验收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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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验收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查阅企业竣工验收资料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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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情况。 |
查阅企业竣工验收资料、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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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承包单位)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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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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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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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性。 |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6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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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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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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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
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学历、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一)强化技术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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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查阅相关特种人员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强化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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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机构及队伍 |
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
查阅相关人员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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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部安全管理 |
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
查阅机构设立、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证件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询问。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九)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3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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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结合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验掌握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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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抽查并询问有关人员核验掌握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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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报奖励制度 |
举报信息标识牌的位置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 第十一条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0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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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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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长。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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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新上岗人员培训内容。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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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证件并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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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时长。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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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考核内容。 |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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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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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性。 |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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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一致性。 |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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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一人一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
六、安全资金投入(1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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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 |
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6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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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情况。 |
查阅制度文件、风险辨识记录、风险及管控清单等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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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阅制度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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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查阅隐患(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抽查、询问人员告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九)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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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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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告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核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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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标准化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有关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
八、安全生产承包管理(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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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有关文件。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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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 |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有关文件。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十六)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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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分包工程管理 |
工程发包/分包情况。 |
查阅承包单位数量、资质条件及分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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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分包工程管理 |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情况。 |
查阅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记录、现场抽查并询问有关人员。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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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工程管理 |
转包与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查阅相关承包分包合同并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
九、生产安全应急管理(5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
1.应急救援预案 |
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
查阅应急预案及制修订记录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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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情况。 |
查阅评审及备案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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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演练 |
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
查阅演练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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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物资 |
应急物资及装备管理。 |
对照应急预案等有关资料并现场检查应急物资库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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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救援组织 |
应急救援组织设立情况。 |
查阅应急救援组织设立文件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十、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1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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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查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超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
查阅资质证书核验其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查验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与真实性。 |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结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
查验资质证书与评价报告及评价人员等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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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
违法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情况。 |
查阅项目合同与评价单位及人员的符合性。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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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单位管理 |
设计资质与开展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
查验设计资质证书等级与建设项目类型及规模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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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单位管理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查验资质证书与设计报告及设计人员的符合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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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 |
查验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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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
安全检测检验证书。 |
查验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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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 |
查验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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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
超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
查阅资质证书核验其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质量与真实性。 |
查阅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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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
查验资质证书与评价报告及评价人员等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十一、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44项)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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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生产组织 |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查看设计等资料及采矿记录并核验。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号)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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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生产、边设计、边建设情况。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并现场复核。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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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作业点组织作业情况。 |
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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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建设期内基建情况。 |
查看批复及验收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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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图纸 |
图纸保存更新及真实性。 |
查阅图纸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1.9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排土场年末图;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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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安矿柱 |
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查阅设计及图纸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2.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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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山开采 |
矿山采剥比。 |
查阅设计及生产资料并现场检查采剥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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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转露天开采时采空区和溶洞。 |
查阅工勘资料、设计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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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下开采影响的露天开采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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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查阅设计并结合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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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山开采 |
工作帮坡角及最终边坡台阶高度等台阶参数。 |
查阅设计、图纸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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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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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台阶或分层开采。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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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并段。 |
查看设计、图纸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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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山开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情况。 |
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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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
查设计、图纸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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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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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管理 |
运输道路坡度。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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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管理 |
运输道路等级及宽度。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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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道路车档。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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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 |
查阅设计、设备台账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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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道路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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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管理 |
外部运输车辆等社会车辆。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五)运输管理方面。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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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边坡管理 |
边坡管理及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查阅边坡管理制度及边坡检查记录等。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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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6 ……,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台阶和边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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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边坡管理 |
边坡在线监测系统运行。 |
查阅边坡监测系统历史数据。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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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边坡安全检查。 |
查阅边坡检查记录。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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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 |
查阅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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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边坡管理 |
边坡滑移情况。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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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加固治理情况。 |
查看边坡治理方案等资料并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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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撤离系统。 |
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三)边坡管理方面。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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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穿爆采掘管理 |
钻孔、爆破作业设计及安全措施。 |
查看钻孔、爆破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抽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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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近最终边坡采用控制爆破。 |
查看爆破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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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警戒。 |
现场抽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四)钻爆管理方面。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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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铲装作业管理 |
铲装设备运行。 |
现场抽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3.3 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5.2.3.5 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2.3.6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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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排水系统及 |
防洪、排洪设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7.1.4 露天矿山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 ——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撤出人员和重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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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排土场设计。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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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检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5.1.6 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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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排土场回采。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二)技术管理方面。 6.……,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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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5.3.2 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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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 |
查阅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排土场。……,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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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土场安全管理 |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的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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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时的安全措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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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排土场的截、排水设施。 |
查阅设计等资料并现场核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