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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4786
发布机构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03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东应急〔2021〕7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06

东应急〔2021〕77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安监机构,局有关科室:

为有效发挥我县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我县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预防和减少事故,特制定《东海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东海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我县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专家组是东海县应急管理局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领域的专家队伍,其成员从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中聘任。

第二条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县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长期(5年以上)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所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基础厚实;企业应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且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五)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成员聘任

(一)县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

(三)应聘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由应急管理局组织笔试、面试,合格后颁发聘书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解聘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纪律以上处理的。

  2. 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基础薄弱,隐患较多,且被上级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3. 由于自己工作不到位造成所在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没有按照时限和标准完成应急管理局交办的任务。

  5. 其它不宜继续从事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五条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等评审工作;

    (二)参加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

    (三)受邀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和调研,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参与事故隐患评估排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应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按时参加县应急管理局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任务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要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及评价报告实际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审查和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以及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四)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以及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整改工作;

    (六)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专题调研、考察、学术交流。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技术支撑时,优先从县专家组抽取专家。

    第十条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对专家组成员进行综合考核,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并向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推荐。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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