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2-00245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2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安〔2022〕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安〔2022〕5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东海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东海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6月29日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市续会精神和县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50项重点检查内容、市县100个检查要点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整治事项
(一)危化品领域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二)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领域
1.企业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及防范措施。
2.企业未建立落实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实施特殊作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企业未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4.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危化品装置、罐区、仓库的设置、布局、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警示标志等。
6.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
7.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9. 未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教育培训,了解其危险特性及安全风险。
10.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三)铝加工和深井铸造领域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5.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四)粉尘涉爆领域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五)非煤矿山领域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
2.非煤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炸药;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齐防灭火相关设备设施。
3.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是否未经属地部门组织验收擅自复工复产。
(六)消防领域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七)建筑施工领域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压缩造价,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等问题。
2.施工单位抢赶工期、野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清单、管理档案等不健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监理旁站检查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等问题。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实施等未依规落实,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不合规、不完善。
5.基坑及支护、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操作平台、塔机攀爬、临边洞口等存在高坠及坍塌风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6.起重设备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及起重吊装作业未按图纸、规范和方案施工等问题
7.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未配备合格产品和正确使用等问题。
8.临时性建(构)筑物结构、钢(网)架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夜间施工、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品以及消防管理等安全措施未落实等问题。
9.落实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措施是否到位,针对雨季汛期及台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抓好非作业时间段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八)自建房领域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九)燃气领域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
(十)交通运输领域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
9.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加强驾驶员健康状况监测,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
10.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和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
11.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对线路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未按规定开展重点桥梁、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
(十一)特种设备领域
1.列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安全阀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2.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的。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使用口袋码、通用码充装无条码气瓶,气瓶充装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住宅小区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未张贴96333电梯应急救援标识,未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制动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
5.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未按期开展内部检验的。
6.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未加装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7.工矿企业、物流场所、批发市场等固定场(厂)区域内的叉车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牌照、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叉车安全带缺失、损坏、失效,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8.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未改造加装压杆、安全带等乘客束缚装置,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行前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十二)油气长输管道领域
1.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不清的,管道保护全员责任制不全的,管道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废弃等全生命周期各项保护工作有缺失的。未依规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的。
2.在管道沿线未设置管道标志,或管道标志损毁、安全警示不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违规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违规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4.未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规范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管理的。
5.未及时对已整治完成的建(构)筑物占压管道逐一“回头看”,造成占压复发的。
(十三)电力领域
1.“两票三制”制度执行不到位,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现场没有工作监护人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危化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
2.外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未定期进行消防水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试验、检修和维护工作,生产现场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材以及火灾报警系统未能处于完好状态;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未正常规范开展;未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防台、防汛、防对流天气应急预案等演练活动。
4.涉核、涉铁路等重要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的排查和防控不到位。地区重要变电站周边、输电线路下存在违规施工作业,存在大中型施工机械碰线等外力破坏隐患,防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5.电力线路通道保护范围内,存在超高树木种植,安全巡线不到位或树木修剪(砍伐)不及时;存在易漂浮物、驱鸟金属飘带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
6.违法违规占用变电站通道入口,存在乱挖乱建、车辆违停等影响运检、抢修作业人员正常进出变电站的情况。
(十四)文化旅游领域
1.A级旅游景区室内经营场所未取得消防安全验收,消防设施不合格,疏散通道少,安全指示标识缺乏等问题。
2.景区高风险游乐项目未经审批开工运营。部分A级景区内高空、高速、玻璃滑道等大型游乐设施项目建设手续不全,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密室逃脱等新业态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到位,存在人员密集、空间密闭、项目内容设置复杂,发生火灾事故,人员难以逃生的。
4.自建房经营文旅活动风险突出的,特别是城乡接合部、乡村众多营业棋牌室(麻将馆)、健身场所、网吧、KTV营业场所等自建民房,建筑、消防均未经验收,安全隐患突出的。
5.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违法招徕组织旅游团队的经营行为,特别是一些旅行社运营证照不齐全、经营范围不合法规范、与游客签订合同不规范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举办的大型文旅活动应急措施不到位,未经公安机关核发举办许可,未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7.暑期及旅游旺季旅游安全管理问题。暑期为旅游旺季,来东海游客量流动性加大,景区疫情防控、人群聚集以及汛期安全问题突出,重点整治极端天气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发布、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不到位,重点部位排查不彻底等问题。
三、时序安排
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乡镇(场、街道、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推进措施,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制定印发本行业领域实施方案,针对制约或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部署落实。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风险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按照“一患一策”要求,对照整改标准,督办、销号,分类处置到位。县安委办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企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各行业部门排查检查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30日)。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各行业领域责任部门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县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会议精神,从严从实落实“三个责任”。要坚持源头治理、“条块结合”,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对标对表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梳理,扫除死角盲区、防止新增隐患,盯紧盯牢薄弱环节抓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攻坚任务。各牵头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调度,加强指导协调,加快推进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会议关于各重点领域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组要认真落实“五个一”(即一位县领导挂帅,一个行业部门牵头,一个专项方案部署,一个工作专班运作,一个专家组保障)的要求,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在县安委会领导下,聚焦危化品、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铝加工和深井铸造、粉尘涉爆、非煤矿山、消防、建筑施工、自建房、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道、电力、文化旅游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按照县领导分工,成立行业领域专项工作组(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将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活动一体推进,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推动攻坚行动落地落实。
(三)从严督导检查。县安全生产督导组要将百日攻坚行动作为督导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乡镇(场、街道、园区)、行业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批评,并通报当地或上一级党委政府督促整改。县安委办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扎实的乡镇(场、街道、园区)、部门组织约谈警示,特别是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因问题解决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重大影响、酿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工作宣传和信息报送。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有奖举报,定期曝光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要配齐配强专班力量,健全完善定期调度、信息报送和保密工作等制度,7月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每月20日前,报送月度总结和工作信息;11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县6个督导组及时反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形成月度工作报告,于每月20日前报县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