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2-00290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冶金等工业企业氢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安办〔2022〕2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安办〔2022〕24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冶金等工业企业氢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园区):
现将《东海县冶金等工业企业氢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东海县冶金等工业企业氢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县安委会印发的《东海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东安〔2022〕5号),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集中整治氢气使用重点难点问题,严厉打击氢气使用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氢气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事故的能力,现制定东海县冶金等工业企业氢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50项重点检查内容、市县100个检查要点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使用氢气的冶金等工业企业。
(二)整治重点:
1、企业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投资项目批复(备案)证、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合法手续。
2、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覆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企业是否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对氢气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施闭环管理。
4、企业是否对涉及氢气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氢气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5、企业是否向具备氢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氢气。
6、企业是否在氢气的使用和储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涉及氢气使用的外包作业(含场所、装置设施外包),是否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8、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氢气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是否与员工休息(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氢气的储存场所内是否设办公室、休息室等。
10、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11、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12、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13、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1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出入口。
1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16、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
17、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18、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9、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20、氢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
21、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22、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23、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24、氢气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25、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
26、氢气管道与氧气、其它可燃气体、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与上述管道宜用公用管道隔开或不小于250mm距离;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27、氢气站、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米内不得有明火 。
28、氢气可能积聚或浓度增加处应设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高于释放源0.5-2米。
29、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氢气浓度不超过1%(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进风口应在建筑物下方,出风口在建筑物上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8月中旬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在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将使用氢气作为重点攻坚内容。认真研究氢气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好氢气使用专项行动。要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作出安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任务。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积极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参与检查。
(二)边查边改(2022年9月底前)。一是认真学习氢气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各企业深入学习领会整治的重要性,认真研究专项方案,掌握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二是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分析研判本区域氢气使用环节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对使用氢气企业全面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重点要对使用氢气企业的手续完整性合法性(整治重点内容第1条)进行检查,对没有合法手续、“散乱污”、“三合一场所”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三是加强执法检查。边查边改阶段,应急管理局将汇合相关单位对使用氢气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严处。
(三)巩固提升(2022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推荐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提炼经验做法。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为加强和规范冶金等工业氢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探索引路。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工业企业使用氢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将百日攻坚行动与氢气专项治理、大检查活动一体推进,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治理全过程,推动氢气专项治理落地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要求,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压紧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加强作业现场使用氢气的安全管理、加强作业全过程安全管控、严格落实供氢站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高质量进行自查、自改、自纠,切实管控好安全风险,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采取断电、断气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