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11-26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发[2018]51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东海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力打造简约、便民、阳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东委发〔2017〕45号)精神,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据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书面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指行政部门 (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 “批准”、 “同意”、 “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县审改办牵头负责本县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政务办负责本县告知承诺工作的政务服务协调,县经信局 (信用办)负责本县告知承诺工作的信用监管,县监察委负责本县告知承诺工作的监察。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县审改办商政务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县审改办商政务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制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函,并明确违约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以合适的方式提醒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县政务办、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县审改办商政务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东海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免责情形
因规范执行告知承诺规定和程序致使行政审批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应当免于追究实施行政审批行为部门及当事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海县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制”第一批试点项目
附件1
东海县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制”
第一批试点项目
县卫计委 (15项)
1.理发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美容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影剧院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录像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游艺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6.舞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7.音乐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8.展览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博物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0.美术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1.图书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2.商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3.书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4.候诊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5.候车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县民政局 (3项)
1.社会团体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3.基金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