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什么?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救助比例是多少?
(1)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3)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
(4)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
(5)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6)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其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5万元。
医疗救助怎么结算?
医疗救助已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救助异地结算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开通异地就诊即时结算。如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报销,材料按零星报销提供,报销时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