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4257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6-01-19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16〕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印发
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具有行政审批及其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按照"三集中、四到位"的工作要求,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第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依法行政、统一集中、充分授权、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组织进驻部门(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窗口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2、组织窗口开展各项活动;3、协调落实进中心项目的规范运作;4、协调重大事项的联审会办工作,牵头组织联审会办、项目代办、上门服务及重大联办件办理情况跟踪服务等工作;5、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6、负责中心的资产管理,对计算机、电话、网络、门户网站维护等提供后勤保障;7、受理中心各类投诉、咨询及信息的编发与报送工作;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条窗口的数量及工位由中心根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统一调配。第六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七条窗口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七公开”制度,即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人。第八条派出“窗口”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窗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窗口建设工作。第九条窗口的工作人员,由派出“窗口”部门(单位)负责推荐,县组织部门统一核定后备案,中心确认登记。原则上定岗一年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人员如需调整,须经中心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后调整。第十条派出“窗口”的部门(单位)应向中心及分中心派驻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接受本单位和中心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对如下事项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1、对进驻审批及其他事项的受理和办理;2、联合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3、与中心的工作联络;4、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5、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及部门、中心及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或繁忙时,协办人员应及时接办,确保服务不间断。进驻人员因事(病)请假离岗的,由首席代表批准后报中心备案,派出部门(单位)应及时选派人员顶岗。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统一着装。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轮岗离任,中心应对其做出鉴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派出“窗口”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定期到服务窗口现场办公,了解窗口办件和工作人员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不断加强派驻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提高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第十五条中心应加强对进驻人员思想、政治、作风、纪律教育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事项管理第十六条县政府对外公布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转报事项以及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及其他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中心及分中心集中办理。因保密及场地限制等原因暂不能进驻的,经县政府批准,可设立分中心,使用"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名称,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第十七条凡纳入中心及分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及其他事项应当遵循"一门受理"原则,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办理。进驻部门和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中心外“双轨运行”。第十八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及其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依法需变更、调整审批内容和方式的,应报县政府法制办、中心审核。审批及其他事项办件量少的部门(单位),经中心核准,可进入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第十九条与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供电、供水、通信、广电、会计事务、评估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 第二十条所有审批及其他事项纳入县行政审批系统,实行外网受理、专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控。承办部门需逐一提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格式化示范文本和样本等信息。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县行政审批系统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政务信息公开显示屏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第二十一条窗口应当按照提速提效的要求,对所有承办的审批及其他事项办理工作进行流程再造和优化,制作审批及服务流程图,并向中心备案后,在县行政审批系统中固化运行流程。第二十二条纳入中心及分中心的审批及其他事项,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即办件,凡窗口工作人员及首席代表授权即可批准的,实行当场办结;2、承诺件,凡窗口工作人员及首席代表审核后需提请部门科室或分管负责人限时批准的(或需按特别程序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3、联办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实行联审会办理或并联审批;4、上报件,凡需要呈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实行窗口接办、跟踪落实;5、补办件,凡需要申办人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申办人补正申请材料,材料补齐或修正后重新受理、办理;6、退回件,凡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办理或依法规定不予批准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处理;7、急办件、重大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第二十三条窗口按办件类型的流程要求,为申办人出具各环节的书面办理手续。对重大或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服务。第二十四条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必要时召开联审会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签。联合审批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中心报请县政府审定。第二十五条进入中心及分中心事项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东海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各窗口单位开具东海县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费,银行出具正式财政票据,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绩效考评第二十六条凡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在县级机关绩效考核中增加一定分值的考核内容,项目进驻情况、窗口服务质量等纳入年终统一考核。第二十七条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季度和年终绩效考评,包括对“窗口单位”的事项管理、“三集中、四到位”落实情况、办件数量、服务质量、整体效能、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窗口出勤、群众满意度、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采取人机结合方式,通过县行政审批系统实时采集各相关数据汇总产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窗口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各窗口单位派驻中心人员年终由中心统一考核,考核优秀比例为22%,不占用原单位名额。第三十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派驻的窗口单位发放。县财政部门安排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经费,用于定期考核评比。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心要加强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一般投诉件当日办结。难度较大的投诉件由中心配合县软环境办公室进行审查办理。督查情况按期报送有关县领导和相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的运行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进驻中心的部门及项目的进驻情况及授权到位情况进行督查,杜绝"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现象"。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不作为、慢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进驻中心的人员进行审核把关,要把中心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通过加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促进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第三十四条窗口派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进入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中心办理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二)进驻部门没有派驻合格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三)在联办件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四)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超时限办件、故意刁难、拖延不办、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严重违反中心工作制度;(五)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窗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中心及分中心运行中涉及的绩效考评、窗口及人员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0日东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东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