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0425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12-14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0〕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东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东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东海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县发改委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及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制定和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进行稽察和审计监督。
县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行政审批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东海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县工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政府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应当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及时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纳入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项目类别、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初步方案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两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于12月份前举行联席会议,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方可下达实施。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于当年6月份前,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申请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管、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4日开始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县武装部,县各人民团体。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