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4258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5-11-25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县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发〔2015〕10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东海县县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县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
东海县县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家出资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东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东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组改制、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等对国有出资人有重大影响需要报请县政府审批,或需县政府委派县国资办进行审批的事项。第五条 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批的以下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办初审后转报县政府批准:(一)合并、分立、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公司;(三)上市;(四)发行债券;(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对外投资;(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如房地产等;(九)年度单笔对外捐赠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十)分配利润;(十一)解散、申请破产;(十二)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十三)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十四)企业经营层主要领导、董事及监事会主席的任命;(十五)企业招聘正式人员的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县国资办审批: (一)企业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二)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三)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四)企业调整主营业务;(五)年度单笔对外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捐赠;(六)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七)由企业职工中产生的董事、监事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八)企业主要领导的分工。
第七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设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报县国资办审批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县国资办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审批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通过审批或转报县政府审批。
(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县国资办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审批通过。第十条 为了提高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监管的时效及质量,国资办对企业在酝酿涉及面宽且复杂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介入。第十一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按县政府或县国资办审批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县政府或县国资办审批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批准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县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 县国资办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场)及县直各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由乡镇(街道、场)及县直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