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站点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及解读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76/2021-0042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3-24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政规发〔2017〕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东海县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我县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我县地方志工作管理机制,实现地方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其中包括县志、乡镇志(街道志)、专业志、部门志等。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地方志管理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机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要求,健全、完善修志工作体系,明确职责权限。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场)由分管宣传文化的班子成员负责,县级机关部门由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负责。各乡镇(街道、场)、各部门应将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乡镇(街道)或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地方志办公室是全县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管理乡镇志(街道志)、部门志、专业志以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六)对地方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七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凡满20年未修志的乡镇(街道、场)、部门和单位应成立编纂委员会或编纂小组,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编纂班子,编修乡镇志(街道、场志)、部门志、专业志。每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一般每5年左右组织一次地方志书资料长编的编写,为新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准备。

第八条县级地方志书及与之相关的地情类书籍的编纂,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地方志办按照规划组织编纂。

乡镇(街道、场)、部门和单位修志须向县地方志办备案,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成立志书编纂委员会的文件,附专兼职编纂人员名单;

(二)编纂工作实施计划、志书凡例、志书篇目设计方案;

(三)“认识、领导、机构、队伍、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八到位情况;

(四)志书冠名、志书规模和志书断限年代;

(五)志书装帧设计、图照要求和印刷数量;

(六)志书出版发行意向。

乡镇志(街道、场志)、部门志、专业志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接受县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和督查。

第九条地方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以及验收制度。

第十条承担编纂任务的部门 、单位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向其提供。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获得适当报酬,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

承担编纂任务的部门、单位有权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思想鲜明正确,资料翔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审校严格认真,保证地方志书的质量。

第十三条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第十四条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应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专项考核范围,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任务的;

(二)无故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不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督查或者拒不执行督查意见的;

(五)地方志初稿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资料征集或者保管不当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各人民团体。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印发

杏彩体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