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4-00123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4-04-18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东海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海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筑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东海县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东海县政府成立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日常工作。东海县政府就特定工程建设项目成立领导小组的,按其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会议;
(二)会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整理上报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奖惩的依据,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报请东海县政府取消其实施单位主体资格;
(四)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统计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检查;
(五)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接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服务平台,核发施工许可证,满足集中建设工作需要;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项目投资计划;
(三)县财政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筹集、下达指标。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县审计局负责适时将符合条件的集中建设项目纳入计划并开展审计监督;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集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确认、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
(六)
东海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县相关部门在做好工程项目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合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
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东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前款(一)(二)(三)项所述工程项目是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六条
东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七条 东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参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确定本地区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东海县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4月18日印发,自2024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