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3-00294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3-06-02 |
标 题 | 县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3〕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海县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参照《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9〕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单位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规划区一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四)国家、省、市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工业生产性厂房、研发、仓储物流用房(不含附属办公楼等);
中小学(含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保障性住房(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两限房、棚改房等),市场化运作的除外;
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经营性除外;
国家、省、市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民房等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原渠道征收。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符合第六条减免配套费条件的,要履行报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配套费征收部门审核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配套费征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配套费征收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超建面积的配套费。
第十条 征收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单位应在征收场所公示收费的政策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配套费征收及相关协助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单位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日。此前县城市规划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建制镇规划区配套费减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