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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426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3-12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发〔2015〕1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2日印发

东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海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东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东海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东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资办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六条 国资办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资办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遴选制度及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人及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并由县政府任命;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执行并由县政府任命;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由县政府任命。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国资办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未经国资办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不得同时担任或兼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管理者。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 国资办对由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国资办对其委派的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四)发行股票、债券;

(五)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及房地产;

(六)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七)与关联方交易;

(八)资产评估;

(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国资办审批或由国资办初审转报县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批准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监管的时效及质量,国资办对企业在酝酿涉及面宽且复杂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介入。第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按县政府或县国资办审批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县政府或县国资办审批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县国资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目前按企业利润的20%执行,以后逐步增加)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股息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资办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县国资办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级预算,不列赤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对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统计分析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建立完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企业管理层会商、会签、会办的精神及体现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国资办报告工作。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国资办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国资办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国资办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国资办责令改正,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年终企业主要领导人考核中体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操作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由国资办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年终企业主要领导人考核中体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年终企业主要领导人考核中体现。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对自己出资成立的企业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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