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3-00297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3-10-02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3〕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本县城区城镇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第五条 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负担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个人负担部分,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时间不足15天的免交)。
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前,须由城管环卫部门对缴费单位(个人)的人数、面积、床位等缴费数据进行核定缴费金额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指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按每吨2元收取。如企业自愿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生产垃圾,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粪便处理费
不分水冲、普通厕所,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环卫部门协商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收取粪便处理费后,环卫部门负责向被服务单位提供厕所的清掏、保洁、清运粪便和化粪池掏渣、清淤等服务,不得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
未委托环卫部门管理的单位厕所,凡需由环卫部门提供化粪池掏渣、清淤有偿服务的,由委托单位与环卫部门协商议定。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生活及行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发改委、民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单位缴费人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东海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自然缴费人可通过“江苏税务”APP申报缴费,缴费人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第七条 属于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或者享受残疾人补贴的人员、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居民、养老机构和居家服务站点,持相关证件可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县城管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缴纳义务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或发现漏登、错登和迟缴、漏缴、少缴的,及时反馈税务部门核准并进行更新、更正和催缴补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县税务局、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月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税务局、人社局、卫健委、城管局、民政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医疗和养老等机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城管环卫部门调查核实的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或者享受残疾人补贴人员、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二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
第十三条 除县城规划区外,各建制乡镇(街道、场)、园区具备环卫服务条件,提供环卫服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东政发〔2002〕15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 别 |
标 准 |
备 注 |
本县城区范围住户 |
5元/户.月 |
城管环卫部门不在收取城区各小区居民垃圾处理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 |
3元/人.月 |
已按面积征收的特殊行业,不再按职工人数计算征收 |
专业市场 |
各类专业市场按每月0.2元/㎡征收 |
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 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 |
小型超市、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小型娱乐场所、照相馆、服饰、办公文具、电脑耗材、五金材料、车站、停车场、车辆销售、修理厂、加油站、废品收购站、理发及美容店,五金水暖、网吧、药店、门诊或诊所、房地产售楼处、珠宝店等商业、服务业场所 |
营业面积30㎡以下的按每月9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以上的按每月0.3元/㎡征收 |
物业公司必须经税务部门和城管环境部门授权,才能收取商铺门面垃圾处理费,无经授权不准收取商铺门面垃圾处理费 |
餐饮、酒吧、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游业餐饮部分) |
营业面积30㎡以下的按每月18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以上的按每月0.6元/㎡征收 |
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厨房、休息室、仓储等面积 |
医院住院部、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务 |
按每月6元/床征收 |
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
大型舞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 |
按0.2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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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临时摊点 |
临时摊点每天0.5元/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