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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430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07-08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办发〔2016〕4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7-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场、街道办,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8日印发

东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确保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东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东政办发〔201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镇(街道、场)年度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县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参保信息的审核,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发放及关系转移、终止的资格审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全县城乡居保工作的宣传和基金稽核工作。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理员具体负责城乡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整合农保专干、公益性岗和乡聘人员等人力资源,充实经办人员队伍,确保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不少于2-4名专职工作人员,县人社部门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优先补充至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业务经费按照《意见》规定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到位。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四条 村协理员负责检查业务办理环节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 件的业务表格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业务表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业务办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业务表格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业务表格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经办机构。第五条县经办机构每月将未缴费和需要补缴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具体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理员,协理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引导参保人员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至对应的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第六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按月将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理员,协理员及时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七条 村协理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退养人员,包括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上报至县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死亡的,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发生冒领现象的,应在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后,县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相关支付手续。第八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生存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生存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考核、补助与奖惩

第九条 每年将根据省市下达我县的目标任务的要求,将城乡居保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附:《东海县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分解表》见附件1),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进行城乡居保工作考核,按考评结果评出三个等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要与所属村及协理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工作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按照县考核办法予以制定,其主要考核内容应包括:该行政村续缴保费人数、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及时上报退养人员名单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年终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上报所属村协理员考核结果,由县经办机构核实。第十条按年终城乡居保工作考评的等次分别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适量经费补贴(对于上半年即完成全年人员续保、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及时上报退养人员名单,未发现死亡人员冒领情况的乡镇适当加分)。根据县经办机构核实后的考核结果,由县经办机构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发放考核补助。村协理员补助标准以续缴保费人数和新增参保缴费人数为准,新增参保缴费的补助标准高于续缴保费的补助标准。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考核补助资格:1、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未完成城乡居保经办业务等重大工作的;2、全年累计续保总人数和续保率、银行代扣率、基础养老金领取率、生存认证面完成不足95%的;3、未及时上报退养人员名单,核实发现20名连续领取半年及以上养老金的。农保专干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被取消考核补助资格的,即取消该农保专干全年绩效考核奖金。若农保专干担任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主任,建议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对人社服务中心主任予以免职,县级经办机构视情况对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因乡镇管理不善,造成已故人员养老金冒领、错领或城乡居保基金被挪用的,由乡镇按照规定全额追回,没有按照规定全额追回的部分,直接由县财政年底结算上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或上报县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十二条 县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理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奖励基金将根据举报核查情况,适时调整奖励资金额度。县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对社保资金比对系统中未发现的、乡镇未及时上报的、涉嫌骗取城乡居保基金的退养人员名单,经群众实名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员给予每人次200元的奖励,对所属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及村协理员扣减一定的补助经费并由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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