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4-00117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文广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文物普〔202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县文物局起草了《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海县文物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24〕11号)《县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4〕15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对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连云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通过文物普查,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健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国土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乡形态,承载中国式现代化东海实践的壮阔图景。
通过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化中华文明认知,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讲好中华文明故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文化强国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通过文物普查,有利于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对促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文化强县、旅游名城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略)。
(二)普查对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三普登记文物”,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国家、省、市县(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文物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记文物登记资料,梳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清单,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本体构成、附属文物等信息。
在实地调查阶段,对辖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对跨区域或地点存在争议的文物,由县普查办明确责任主体。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部门已公布名录(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革命旧址及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水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老字号等),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同时,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文物线索公告。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区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同时,结合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和革命文物保护,视情开展相关文物资源专项调查。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及时完成登记程序,报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做好说服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为支撑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纳入东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梳理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划定情况和实际存在问题,参照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划定导则和制图规范,对确需调整两线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进行细化调整,形成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
(七)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设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简 “县普查办”)。建立相应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相关部门、文博机构、相关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县文博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八)加强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规范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区、市、省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上报市普查办。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安装普查终端
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按照市普查办的部署,组织县普查终端的布局、安装、调试和数据对接,组织相应的培训试点,做好普查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二)完善普查线索
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汇总本辖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以及相关行业名录等,并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县域内所有三普登记文物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相关信息,作为复查参照。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普查标准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
(三)开展实地调查
以乡镇(街道、场)、园区区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明确文物本体构成和周边环境状况,采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数据。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
各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县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普查办。省普查办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普查办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
按照国家制定的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和省、市普查办要求,县普查办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普查质量控制,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
文物普查成果在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市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文物普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全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报市普查办。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乡镇(街道、场)、园区区域为基本单元,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
分类生成全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汇总形成全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档案成果
依托普查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编制规范要求,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基础档案、已消失或被撤销等不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档案编制工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东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普查队及时向县普查办报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县普查办汇总全县重要信息,向市普查办和县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参加国家、省普查培训,视情组织开展我县普查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我县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普查机构。成立县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专班。
(3)安装普查终端。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按照市要求做好数据准备与普查终端的布局安装。
(4)开展试点工作。参与国家和省试点县(区)遴选,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调查队伍,组织参加试点培训,在市普查办指导下开展普查试点,检验并完善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使用等。
(5)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县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市普查办备案。
(6)组建普查队伍。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和文博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实际,组建普查队伍。
(7)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普查培训,实现普查队伍培训全覆盖。普查队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8)建立县普查专家库。建立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我县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标准规范对三普登录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调查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配合市普查办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普查机构配合市普查办逐级开展检查验收,分别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待市普查办完成验收并同意后,向县领导小组上报全县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在市召开总结会议之前,召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县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已知文物点到达率100%,区域覆盖率100%。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适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由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普查办具体组织。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县财政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