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3-00108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
标 题 | 关于《东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现将《东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港市东海县府苑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东北处,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303室。邮政编码:222300。
2.通过电话反馈:0518-8716535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hstoffice@163.com。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东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我县列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中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东海县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生态管控区所在的镇(区、街道、场)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生态管控区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改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六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水务局负责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东海县范围内特殊物种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务局、住建局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负责西双湖国家湿地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态空间管控
第七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二)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原住民居民点建设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和维护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占地面积,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四)必要且无法避让、依法允许开展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充分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开采活动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等应当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县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第九条 单个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塔基、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阀室、增压(检查)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测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经县人民政府评估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第四章 修复与补偿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第十一条 由县政府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将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依托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系统,整合衔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布设固定监测点位和传感器网络,建立低空和地面机动化的移动监测平台,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实时监测,强化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监测数据的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未建成前,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第三方对管控区管控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等行为。组织第三方对管控区进行核实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管控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镇(区、街道、场)有关部门对管控区进行巡查及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巡查、执法情况报东海生态环境局汇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索赔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各部门、各镇(区、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管控要求的;
(二)对不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不力的;
(四)对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并证实的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未按相应职责权限依法查处的;
(五)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海县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东海县)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制度建设(15分) |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5分) |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管理部门。(5分) |
制定出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得3分;明确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责任管理部门,得2分。 |
生态环境局、县政府、各功能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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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年度工作任务(5分) |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工作任务并细化分解。(5分) |
制定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工作任务,得3分;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得2分。 |
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政府、各功能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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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5分) |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机制。(5分) |
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出台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等措施,拓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渠道,得5分。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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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50分) |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控措施(50分) |
设置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标识牌和边界标志。(8分) |
根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标识牌和边界标志,得8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勘界定标工作进度情况开展评估,目前暂缓实施。 |
区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12分) |
区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得12分;发生1起,扣3分;发生4起及以上,不得分。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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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未发生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水域等行为。(6分) |
区域内未发生相关行为,得6分;发生1起,扣2分,至多扣6分。 |
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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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未发生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6分) |
区域内未发生相关行为,得6分;发生1起,扣2分,至多扣6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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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未发生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行为,未发生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行为。(6分) |
区域内未发生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生态保护设施完好,未被移动和破坏,得6分;发生1起,扣2分,至多扣6分。 |
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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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控区域的自然恢复以及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6分) |
按照设区市、县(市)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计划或方案中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计分,满分6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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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能力建设。(6分) |
设区市、县(市)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加强监测预警、执法监管、应急等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执法应急设备,得6分。 |
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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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成效(35分) |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保持稳定(5分) |
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保持稳定。(5分) |
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未擅自减少的,得5分;减少的按照减少程度扣分,至多扣5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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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性质不改变(10分) |
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保持不变或增加。(10分) |
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保持不变或增加,得10分,类型减少扣5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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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20分) |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或提升。(10分) |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提升,得10分;保持稳定,得8分;发生下降,该项不得分。 |
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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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水平保护稳定或提升。(10分) |
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物多样性调查,得5分,未开展不得分;重点物种保护率提升,得5分,发生下降按照下降程度扣分,至多扣5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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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10分) |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面积扩大、管护级别提升,开展保护优秀工程示范(3分) |
扩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或提高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护级别。(2分) |
在现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基础上,增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或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所占面积比例。按增加面积或增加比例酌情加分,此项最多加2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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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有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优秀工程示范。(1分) |
实施优秀示范工程、重点样板工程,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影响,视工作开展情况酌情加分,此项最多加1分。 |
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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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3分) |
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2分) |
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视科研工作开展情况酌情加分,此项最多加2分。 |
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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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1分) |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在国家级、省级宣传媒体上做重点宣传报道的,加1分。 |
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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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4分) |
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探索实现路径,推进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4分) |
形成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并组织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酌情加分,此项最多加4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