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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219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09-25
标 题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 号 东发改发〔2020〕9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10-28

东发改发〔2020〕96号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东海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求,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适用范围

在东海县范围内,由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东海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和东海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应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用户。

(二)阶梯价格

东海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继续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一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调整为2.67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960立方米(含)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调整为3.1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960立方米及以上部分,销售价格调整为3.63元/立方米。

二、保障措施及相关事项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东海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用户,凭上述证件每户每年在第一节阶梯内给予120立方米的免费用气基数。采取直接扣减的方式,供气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和县总工会提供的“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气量中直接在第一阶梯气量内扣除对应的免费气量后计算应收费用。实际年用气量低于免费用气标准的,结余部分不再结转。

(二)对于明确规定执行民用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暂不实施阶梯气价,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的平均水平2.91元/立方米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0年9月30日起执行。IC卡表用户,自202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气量执行新的阶梯气价,年末剩余的购气充值款不退还用户,下一年继续使用。物联网表用户从2020年9月30日起用气量执行新的阶梯价格。

四、相关要求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结算、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我县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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