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4520 | ||
发布机构 | 东海 | 发文日期 | 2021-05-07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备案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发改发〔2021〕1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县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文件精神,参考原连云港市物价局、住房局《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连价服〔2017〕9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县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和规划与住宅配套使用的车库、车位和储藏室,实施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县发改委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精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之前,须到县发改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办理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和历次申报的销售价格等因素,不得虚高申报价格。
三、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过程中可以采取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申报价格偏高的或涨幅偏高,且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开发项目,县发改委可暂不予备案,县住建局不予受理预(销)售许可申请。
四、开发企业应保持商品房价格的相对稳定,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调高,6个月后在售房源网签率超过70%且有客观原因确需调高的,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五、建立全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成立县发改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会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负责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关决策和指示,维持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研究解决价格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楼盘的价格备案给予行政指导。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时,须填报《东海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价格信用承诺书》,按照销售单价与备案价的差价为零的原则,填报《东海县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明细表》(详见附件1-3)。
七、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15日内一次性公开同一预(销)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不高于备案价格的销售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备案价格是销售的最高价格,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公示的单套销售价格。
八、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价格,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其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九、县发改委、县住建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工作。县发改委要引导企业合理申报销售价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按相关规定报送县信用管理机构和县住建局,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和东海县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县住建局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县住建局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十、自印发之日起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盘执行本通知规定。
附件:1.东海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
2.东海县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明细表
3.价格信用承诺书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