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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0-30
标 题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县电力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17】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测算工作。
附件: 物价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东海县物价局
                                 2018年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东海县 物价局 综合科   201 8 1 8 日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 201 7〕239号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
201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为保证农村供电所正常运营,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2017 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测算工作的通知》(苏价工〔 2017 58 号)精神,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现就 2017 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结合居民生活用电情况,核定我省 2017 年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为 0.185 / 千瓦时,计提范围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
二、对农林场圃企业,继续按照 2011 年用电量和 2011 年本地区农维费分流标准计算的补贴金额,与 2007 年实际补贴额孰大的原则给予补贴,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以正常销售电价计算的电费金额。省电力公司应于 12 月底对全年补贴进行清算,跨年不再结转。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各地农村供电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当年规定的标准计入农村电网维护费中。
四、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按核定标准尽快做好今年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调整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确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规定收足用好。
特此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5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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