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 |
标 题 | 转发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县各幼儿园:
现将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连价费〔2018〕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分类登记前,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待分类登记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后,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各民办幼儿园在实施登记后,非营利性幼儿园及时到县物价局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附件: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海县物价局 东海县教育局 东海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县政府。
东海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