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颀彦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早教机构监管的建议收悉
,
现答复如下:
一、
建立针对早教机构的地方性管理政策,明确监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并监管早教机构,应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颁证并监管。
二、
物价部门应对早教机构的收费制定标准。早教机构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执行如下政策:
2017年12月20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此通知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
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此通知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早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早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
公立托幼机构适当增设宝宝班,给家长以更多的选择。建议教育部门加大投入,公立托幼机构增设宝宝班,满足群众需求。
公办及民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对具备办学许可的各个办学机构,物价部门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立足职能强化管理,更好服务社会对早期教育的需求,促进全县早期教育和谐发展。
尊敬的朱颀彦代表,感谢您对物价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一定履行好本部门的行政职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全力促进全县学前教育良好发展。
东海县物价局
2018年4月12日
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
县政府办公室
东海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
8
年
4
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