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 |
标 题 | 关于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09号),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规范电费收取:一是按国家(省)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请各转供电主体认真对照上述政策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
行为的自查自纠。
二、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应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如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供电公司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
三、对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要求、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存在疑问,可至价格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
县物价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督促指导有关主体完善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督查中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惩。
东海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