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0225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03-30 |
标 题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价格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发改发〔2020〕37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价格支持政策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造成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连云港市发改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价格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通知》(连发改价格发〔2020〕98号)等文件精神,在疫情期间,对我县的相关企业、单位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落实支持性电价政策。
(一)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用电企业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于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第2路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降低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除外)的结算价格。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支持性自来水价格政策。
(一)自来水经营企业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免收违约金。
(二)对承担定点收治和防疫观察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为2.91元/立方米,对东海县医院建设工地施工用水价格,由4.56元/立方米下调至3.23元/立方米。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支持性天然气价格政策
(一)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免收违约金。
(二)降低我县非居民用燃气销售价格0.42元/立方,由3.6元/立方米降为3.18元/立方。
(三)对承担定点收治和防疫观察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用气执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由3.6元/立方降为2.4元/立方。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司法局。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