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0288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连人社发〔20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我县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至东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申领窗口,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通过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进行核验比对,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通过后,将失业补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
三、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情形
1. 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
2. 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人员;
3. 申请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5.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 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不在东海县的人员;
7. 2020年已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社保补贴和失业补助金不同时享受);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形。
四、失业补助金停发情形
1.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 重新就业的;
3. 死亡的;
4. 应征服兵役的;
5. 移居境外的;
6.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停发情形。
五、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六、失业补助金发放方式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海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