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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299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03-12
标 题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12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现就我县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参保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6. 2020年2月和3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即3月份征收期)延长至4月底。

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8.未尽事宜,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医疗保障局、东海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解释。咨询电话:12333 12366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医疗保障局

东海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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