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9-09-06 | |
标 题 |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牛山姬长青饮品店)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人社察处告字〔2019〕第10号
东海县牛山姬长青饮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1NF6K05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姬长青
地址:东海县步行街晶都商业广场A5-106
2019年8月26日,我局接到王士云等四人投诉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王士云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不满16周岁。2019年9月5日,我局立案查处。2019年8月27日与你单位法人姬长青谈话确认,王士云系你单位员工,自2019年7月2日到你单位上班,2019年8月20日离职。2019年9月4日,我局到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调取王士云户籍证明,王士云系2004年1月8日出生,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不满16周岁。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与你单位法人姬长青的询问笔录
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出具的王士云户籍证明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可于2019年 9月12日前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地 址:东海县晶都大道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邮编:222300
联系人:胡彬 电话:87027272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