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
标 题 | 东海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县嘉臣国际大酒店洗浴中心)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人社察罚字〔2019〕第 6 号
东海县嘉臣国际大酒店洗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92320722MA1WRAQ7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振艳
地址: 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299号
2019年4月21日,我局接到陈文旭投诉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陈文旭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不满16周岁。2019年4月25日,我局立案查处。2019年4月26日与你单位负责人包增新谈话确认,陈文旭系你单位员工,自2019年3月1日到你单位上班,2019年3月17日离职。2019年4月26日,我局到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调取陈文旭户籍证明,陈文旭系2004年4月9日出生,在你单位上班期间不满16周岁。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与你单位负责人包增新的询问笔录;
2、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出具的陈文旭户籍证明;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局决定给予下列处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东海县农商银行,地址:东海县牛山北路 账号:10325。(注:你单位缴款前需到东海县劳动监察大队开具东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地址: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北侧东海县人力资源市场五楼503室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