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海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社〔2020〕4号),我们制定了《东海县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东海县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
为深入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三种补贴类型。
第一章补贴对象
第一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二条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参加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并编制《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并编制《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八条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公布职业培训实施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供培训对象选择,按要求纳入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管理。
第十条本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广泛发动,开展培训意愿采集和宣传动员,协助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应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机构维护和开班申请。
第十三条培训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申请提交的教学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计划有调整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备。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按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要求开展培训,如实组织学员打卡签到,做到培训人员、培训课时、培训内容三落实。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前一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的,开班备案时申请),协助考核部门做好考务安排,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及考核后,应及时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进行培训满意度评价。
第十七条培训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培训档案(开班申报表、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考勤记录、考核记录等)原件五年,以备查验。
第四章补贴申报
第十八条个人凭身份证明和证书原件、培训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向求职就业地(参保缴费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
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学校所在地在我县辖区)的创业培训补贴可由培训实施机构统一代申领。
第十九条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时限为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辖区内个人补贴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
第二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受理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的创业培训补贴代申请,审核汇总。
第二十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补贴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享受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资金所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根据培训情况适时对培训实施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求职就业地(参保缴费地)”是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常住地”是指申报补贴人员户籍或居住证登记所在街道(乡、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