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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更新时间:2024-07-30

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的“后发先至”,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标先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兴业环境,打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审批更少、办事更快、服务更优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加强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建设,连云港自贸片区管委会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推动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第六条  提升本市营商环境水平,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等平台,积极主动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和融合发展,着力形成制度完备、沟通顺畅、开放有序的市场。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帮助市场主体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企业难题会办机制,与企业家保持实时互动,推动企业和城市一同高质量发展。开展党政领导亲商服务活动,定期走访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企业家荣誉激励,按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进行表彰,形成全社会“尊商、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倾心合力打造“连心城、贴心港”营商环境品牌,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投资促进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梳理本单位牵头制定和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制定惠企政策汇编向社会主动公开。

依托“苏企通”企业服务平台,统一汇聚全市各类惠企政策,集中受理政策兑现申报事项,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建立惠企政策事项库,在政策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可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在“苏企通”平台展示、办理。

第十二条  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件事、一个环节”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为企业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体化集成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商业银行减免等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免费发放税务UKEY、免除银行账户开户等费用。

第十三条  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加载到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执业证,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探索经营范围全类登记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项目外,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不断完善政府与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健全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对具备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引导和帮助其实行破产重整和重组。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部门依法减免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十六条  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机制,依托江苏省“全链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注销一体化办理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推进各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等实时传送。

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可实行简易注销。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探索并推进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即到即办;对于适用一般程序注销的企业,将承诺平均办结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规定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支持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持续促进有效发明专利提质提量,引导企业按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拓展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实施专利许可转让,引导银行推出适用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覆盖面,县(区)建立公共服务机构和平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制裁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维权援助服务等机构建设和纠纷调解工作,加大专利、商标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力度,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要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政策,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服务中心,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咨询、择业指导等提供便利化专业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完善落实“惠才强企”、青年人才“聚连行动”、“花果山英才计划”等政策,完善柔性引才及海外人才相关政策。针对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建立多层次实用人才培育计划,围绕创新创业、安家居住、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品质生活等方面,集成提供精准服务。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最高时限居留许可、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等提供最大便利。开设外籍高端人才预约窗口,实行随到随办。放宽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高精尖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第十九条  全面实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结。推广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优化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持续加强职业培训,对备案并按规定开展技能培训后进行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给予补贴。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对外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内外商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公共服务、项目交易和分级监管“三合一”综合平台,优化各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数据衔接。深化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

规范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加强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证金线上统一收退。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拓宽监督渠道,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机制,依法依规、按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质疑和投诉,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建立完备的质疑、投诉处理台账及档案。

第二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支持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融资。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各类融资政策对接、“不见面”审批等线上便捷信贷服务。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市级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引导银行利用“信保贷”“首贷”等政策,帮助企业实现首笔融资,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推广信易贴、信易保等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加大银担、银保、银税合作力度,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减轻企业信贷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严禁金融机构以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各类违规费用,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断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惠企政策条件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或确需申报的简化程序、手续。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严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承担各类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违法违规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供水供气供热方面的接入工程费用由地方政府和水气热企业协调统筹分担。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热价格回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相关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行为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务实工作作风,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完善预约延时服务、帮代办服务等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二十七条  聚焦市场准入和投资建设审批全链条,依法精准有序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在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按照国家标准将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纳入全市电子证照库统一制作、汇聚和发放。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和“苏服码”在政务服务审批、行政执法、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应用,减少纸质材料递交。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持续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第三十条  加强基层为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强化“一站式”服务功能,将政务服务“一张网”覆盖到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就近办”。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村居和银行网点,打造“家门口”办事厅。建设“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地图,直观展现窗口地理位置、受理事项、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办事须知、预约排队等,提供导航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信息、就近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打造个人生命树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将更多相关联的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件事”链条,重点推进高频便民涉企一件事改革,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第三十二条  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推进市政公用业务进驻政务大厅,报装一窗办结,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现用户一次申请,同步办理获得用水、用电、用气、排水、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服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减少报送材料,压缩报装办理和审批时限。

推进“互联网+市政公用业务”,拓展线上渠道办理,提供线上申请、缴费、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等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增加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压缩审批事项数量,精简审批环节和条件。除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关键重大项目实行“定制化”审批,推出全流程审批服务套餐,针对审批过程中所有涉及到企业和政府的事项,充分减层级、减环节、减时限,提供个性化全流程审批服务。建立项目服务专员机制,为重大项目建设方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对经评估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中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内容、时限等,修改完善后,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高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管委会)付费统一组织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市场主体在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可以免于、直接引用或简化相关评估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和税务窗口加强业务融合,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利用政务网上服务平台、移动端推行全时服务。推广不动产电子证照在办理户籍、子女入学、工商注册、抵押贷款、核税缴税等方面的应用,切实做到便民利企。

加快“不动产登记+金融”一体化系统建设,金融机构在开展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推进全程不见面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审核电子材料进行受理、登簿、发证。

优化房屋交易与登记工作一体化流程,实现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证通办”模式,让群众只带一张身份证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优化不动产交易登记税收一体化平台,全市范围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开展缴税缴费一窗受理服务。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巩固“交房即发证”“交地即发证”改革成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登记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广应用江苏税务APP,持续推进线下服务向线上转移,强化办税服务厅体验区建设,引导纳税人网上办、掌上办。深化“最多跑一次”清单应用,围绕纳税人高频业务需求,提高全省通办覆盖率和便捷度。推进长三角地区线下“收受分离、跨区办理”,便利跨省迁移等业务办理。

简并办税资料和流程,纳税和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办理时间,压缩至省内先进水平。出口退(免)税全程无纸化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优化提升整体通关效率,压缩申报准备、查验、缴税、放行等通关全流程各环节作业时间。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大力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矿产品“先放后验”等便利措施。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推行灵活查验,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企业申请,经审批后采取预约区外查验的模式,赴企业、仓库等实施查验作业,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推进口岸快速提离,推广试点进口“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模式。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

积极落实国家调降、简并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落实连云港集装箱公路收费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口岸收费公示和口岸作业时限公示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降低铁运、水运、空运成本等便利措施,着力提升连云港在江苏沿海及周边区域中的优势地位。

第四十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时,依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新模式,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职责,依法对市场主体全覆盖监管,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推进在线监管,完善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加快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联通,提升智慧监管、精准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精准排查、及时处置,增强风险预测预警能力,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等级相结合,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依法依规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部门业务系统,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各领域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履责,修复信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

完善全市统一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条件的依法可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做好“清单”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

依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建立政府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依托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任何市场主体、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  从“两代表一委员”、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选聘一批营商环境监督员,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社会监督,不定期反馈一线存在的各类营商环境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回复、限时办结监督专员反馈意见建议。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  加大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坚持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串通招投标、破坏生产经营等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被挪用的财物。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印发。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五十二条  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深化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及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规模化入驻。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速裁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一个平台处理”。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提高案件调解化解率、成功率。开展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知调解、用调解。推广应用“苏解纷”非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网下一体联动化解非诉纠纷。

第五十三条  优化升级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律师、公证、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各项法律服务功能。推行“法律管家”“法企同行”活动,加大律师为企业服务力度,定期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小微企业开展无偿法治体检,实现小微企业常态化法律服务全覆盖。稳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为市场主体“走出去”提供便捷、安全的法律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开发园区、景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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