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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江苏法院网 更新时间:2024-10-30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任务清单的通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统筹立审执各领域、各环节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质效,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助力我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2.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执行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涉产权执行强制措施运用,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依法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审慎冻结基本账户,严禁超标的、违法查封财产,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活冻结”等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健全侵犯产权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顺畅。

3.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依法处置涉外商事纠纷,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协助平台作用,完善域外送达机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积极通过个案通报等方式,帮助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走出去”能力,更好参与国际竞争。

4.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作用,推动健全财产查询解封、不动产处置等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子机制。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庭外和解、破产重整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融合,为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面推开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再创业机会。

5.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源头治理执行难制度建设,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权,落实落细“854模式”升级版要求,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深化裁执分离改革,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执行质效。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防范和制止规避执行行为,依法严厉惩戒拒执行为。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助力实现市场高标准互联互通

6.服务保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依法处置运输合同等纠纷,充分保障货运物流畅通,推动完善我省“三横三纵”物流通道布局和“一极两翼多节点”的物流枢纽布局。依法处置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征收征用补偿纠纷,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率,全力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和运营,助力长三角轨道交通、省际航道、世界级机场群与港口群建设。依法处置江海联运、海铁联运、海空联运、水陆联运等多式联运纠纷,助力打造东西双向开放的陆海联动新格局。

7.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把握合同无效情形,维护合同效力。依法处置合同违约纠纷,准确适用违约责任规则,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契约意识。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审理各类涉新型交易模式案件,正确认定以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型担保合同的效力,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处置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8.促进市场信息交流互通。依法审理涉市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为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司法保障,推动实现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开展涉市场信息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依法稳妥审理相关案件,促进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保障市场信息自由流通。

四、促进市场要素安全有序流通

9.依法促进土地要素有序流通。依法审理涉及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确定、上市交易等案件,盘活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纠纷案件,保障建设用地规范高效利用。依法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案件,对符合无偿收回情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无偿收回。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促进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0.依法促进资本要素有序流通。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各类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信息、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依法处置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立足审判积极向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完善法律规制、补齐监管漏洞,推动资本市场综合治理。

11.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有序流通。依法审理劳动争议、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高质量就业、人才高效配置。健全治理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畅通欠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绿色通道。加大欠薪案件审执力度,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原则,增进与行业协会、工会、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协调,畅通非诉纠纷化解渠道,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及省实施意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12.依法促进技术和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加强科技成果专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依法处置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权利质押、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依法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根据数据产权非排他性和可再生性特征积极探索相关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案件,助力培育高精尖特企业,服务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共创共享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13.服务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化,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保障和指引功能,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碳绿色信贷、碳交易产品担保等纠纷案件,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研究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依法审理涉及水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案件,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绿色升级。

五、服务保障建设高水平商品和服务市场

14.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深化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严厉打击链条式、区域性、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驰名商标及假冒混淆等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恶意取得、恶意使用、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及恶意诉讼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不法行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畅通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优化立案、审理、执行程序,提高司法保护效率。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沟通协调与程序衔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15.助力提升商品质量。积极参与省质量提升行动,坚决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因商品质量引发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助力国家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增强“江苏精品”“苏地优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为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行政纠纷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危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安全生产案件分析研判,落实涉安全生产案件必发司法建议制度,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16.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依法审理产品质量、交通、旅游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依法处置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纠纷,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依法审理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点餐等新兴网络消费案件,对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规范促销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法通过确认约定无效等裁判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委托调解、特邀调解与司法确认力度,实现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多元化解。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六、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17.保障市场监管规则统一。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不当市场干预等案件,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助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地方保护和各种隐性壁垒。在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管等案件中,对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谨慎予以适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完善行政裁判规则,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统一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标准。

18.支持和监督市场监管执法。依法审理市场监管类行政案件,严格审查相关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程序,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深层潜力。准确适用新行政处罚法,推动行政机关规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首违不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让市场主体依法一体享受“柔性”监管政策。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得法外增设条件。对于发现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完善行政执法、堵塞监管漏洞、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形成权责明确、透明高效、公正统一的市场监管格局。

19.加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力度。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审查力度,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严格审查处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促使行政处罚正当、必要、适度,慎用顶格罚。加大对行政征收征用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征收征用的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征收范围、安置补偿方式,有效规范征收征用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问题。加大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力度,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以及行政机关单方违约等行为,依法规制行政机关违法单方变更及不予补偿等行为,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违约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20.依法打击垄断行为。加大司法反垄断力度,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助力加强自然垄断环节、要素市场以及医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反垄断监管。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推动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防止“掐尖式并购”,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沟通协作,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形成打击垄断工作合力。

21.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加大民生消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严厉打击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审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22.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积极参与“净网”“断卡”等专项行动,依法惩处利用信息网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3.助力诚信社会建设。营造守法践诺的市场环境,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依法严惩合同诈骗、串通招投标、商业贿赂等犯罪,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诉讼诚信建设,落实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333”工作机制,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诈骗财物等行为。联合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细化信用惩戒分级制度,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切实提高信用惩戒实际效果;建立健全失信预警、纳失宽限期、恢复信用证明等机制,为企业信用修复创造良好条件。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4.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压紧压实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及任务分工,切实抓好统一大市场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上级法院要采取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教育培训、案例指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合力。

25.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深化长三角、淮海经济区等区域合作,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实现司法信息共享、标准统一。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矛盾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充分发挥“江苏微解纷”平台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强化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案件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各级社会治理现代化智慧中心、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深化“家门口”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便民利民司法举措。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加大在线视频调解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化调解机制,实现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矛盾纠纷依法高效解决。

26.强化工作保障。中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出有针对性司法措施,确保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落地见效。加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法治、破产、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具备市场化思维的审判业务专家。强化调研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各类研究平台和资源,加强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新技术手段实现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提升。认真总结司法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媒体、多角度、立体化做好宣传、总结、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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