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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9-04
标 题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东民发【2019】6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市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等通知((苏民事〔2018〕11号)、(连民儿童〔2019〕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范围 我县户籍经县民政局审批,并经市和省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孤儿,和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毒儿童。二、调整标准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20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09-04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

均生活水平,根据省、市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等通知((苏民事〔2018〕11号)、(连民儿童〔2019〕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县户籍经县民政局审批,并经市和省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孤儿,和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毒儿童。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2011】16号)、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 、省八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孤儿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生活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县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1、发放资金。孤儿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

2、发放形式。孤儿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民政部门提交的发放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

3、发放时间。孤儿生活保障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20号前报表发放。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服务窗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规范服务和管理。县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孤儿生活保障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东海县民政局            东海县财政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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