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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1-21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东民发〔2018〕130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21

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根据国家民政部、江苏省民政厅、连云港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    海    县   民    政    局       
东海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东海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根据国家民政部、江苏省民政厅和连云港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细则适用于县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取得途径应当合法,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发布应当符合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登记状态等,还包括相关变更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B类)和较重不良信用信息(C类)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D类)。守信社会组织(A类):有良好信用,社会组织评估在3A及以上的。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较轻,且能主动配合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一年未参加年检。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检。 严重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并多次因不良行为被举报或查处。如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社会组织负责人、举办实体、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发布和应用
 
第八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提取。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获取。
(三)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或部门间数据交换获取的,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能证明社会组织获得各类荣誉、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能证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事项的合同、委托书或其他文件;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四)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五)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
(六)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江苏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录入东海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三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有较重不良信用信息(C类),一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属应建未建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D类);
(三)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四)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基础信息为当前记录,其他信息为近5个年度记录。对超过发布期限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不再发布和提供查询服务,但信息记录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严重不良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及市、县信用办相关规定,同时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依法认定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
对具有1条及以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D类)和2条及以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2条及以上较重不良信用信息(C类)的社会组织,纳入县信用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黑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发布。并按照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规定施行。
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不良信息, 评估3A及以上的,获得荣誉信息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录入东海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发布。
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可通过“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应用,完善配套制度,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资格;
(五)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限制评估等级;
  (六)年检时不予合格等级;
   (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D类)“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予以撤销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录为不良信息。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东海县民政局、东海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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