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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1-19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 治理行动实施细则方案(参照执行)》的通知
文 号 东民发【2018】64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 治理行动实施细则方案(参照执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19

各乡镇(街道、场)民政办、开发区事业管理局:
《东海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细则方案(参照执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日
 
 
                                                        

东海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细则方案(参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民助〔2018〕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连民保〔2018〕1号)文件具体部署,县民政局决定在巩固2017年全县低保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轮流保”和错保、漏保,坚决纠正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结合省、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坚持保主保重,精准保障。为确保低保对象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精准对接,各乡镇要对照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统计数据认真开展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防止漏保、错保等问题的出现。按照“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实行兜底保障”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低保对象的精准认定和重点保障,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农村群众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清查低保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各乡镇要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筛网排查,查看现有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对现保障类别进行重新认定,尤其对家庭收入有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保障类别和标准。对现有保障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四有户”为重点户(即:户内有消费性车辆、有商品房、有出资企业、有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严查有无“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保。
     (二)全面清退政策保障对象。各乡镇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采取自筹资金、单独操作运行的办法,将政策保障对象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对退出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书,疏导情绪,保证稳定的生活生产秩序。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对因工作滞后等原因未将政策保障对象退出的乡镇进行追责。
     (三)清查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查看是否坚持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否全面,公布的位置是否醒目,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四)清查保障资金是否及时发放到位。查看保障对象的低保金是否及时发放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金行为,严查乡、村、组干部以各种手段欺骗、控制低保对象进行冒领、二次分摊其低保金的行为。
     三、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分为三类按户施保,其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类保障对象:    
(1) 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 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 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传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或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 (有病史住院大额报销资料),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且生活明显困难家庭;
(7)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低保经办机构报告的;    
3、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全乡低保标准;  
4、具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劳动就业的(正在就学的和患有癌症、心脑血管病、重度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长期患病的除外)农村低保对象;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中有一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论分户与否,老人与儿子均不得享受低保);    
6、农村低保一户保一人或采取“合户保”形式变相平均施保的低保对象及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隐瞒谎报家庭收入财产等行为的;    
7、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    
8、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担任村干部的(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文书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    
9、因赌博、吸毒、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户口在本辖区内,但全家外出一年以上及人户分离的农村低保对象和村委会干部不了解、找不到人的空挂低保户(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或患有重特大疾病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除外);    
11、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    
13、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有价证券、银行储蓄、房产、个税、公积金、社保和工商信息等经营实体 ( 在各类信息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度残疾或患有重特大疾病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除外);
14、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15、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口;    
16、自然死亡或婚嫁未注销户口的;
17、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
18、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9、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20、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四、实施步骤
     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从2018年6月开始,到2018年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6月)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宣传清理规范的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将2018年农村低保目前在册人员按《农村低保户长期公示表》规定内容和格式分别在乡(镇)和所在村同时公示,公布乡镇纪检监督电话、民政局举报电话及通讯地址,发动群众对“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轮流保”和错保、漏保等问题进行举报,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将对举报信息统一登记,逐一核实,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乡镇和村里要在显著地方悬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标语横幅)
    (二)全面自查清理规范阶段(2018年6-7月)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要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是否属于“四有户”。
     2、入户调查。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2人小组进行入户调查,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确保调查工作不漏一户。
     3、民主评议。按照村民小组评议由包村领导主持,各组户代表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人员不得少于户代表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由包村领导主持,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每次评议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包村领导干部或扶贫攻坚工作队人员和驻村第一书记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制制度,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4、综合测评。全面实行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即“3”是三项基础数据,即家庭收入得分,家庭成员得分,家庭财产得分,“1”是民主测评得分)与民主评议结果有效结合,根据最终的倒排序及通过率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对测评后无异议低保家庭的成员信息、类别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要进行长期公示。
     5、建立台账。县(区)民政局和各乡(镇)民政办要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村委会不再留存低保档案,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民政办统一管理,以备检查。
    (三)集中整改总结阶段(2018年7-8月)
    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建立台帐、制定措施,及时纠正,确保低保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此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县民政局成立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各乡镇应各自成立农村低保报批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在工作中不优亲厚友,不徇私舞弊,不欺上瞒下、不违规操作,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核实、评议和公示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时完成任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在8月30日前完成专项治理任务。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民政局。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全面推动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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