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2-00407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
标 题 |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市监〔2022〕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队:
为规范我县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震慑药店违规经营现象,保护群众用药安全,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我局制定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管理工作方案
近期,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药械科梳理了全县428家药店的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市、县卫健委函询相关人员是否为医疗机构在职、在编或退休返聘人员,并收到了107条确认涉嫌挂证信息。为规范我县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震慑药店违规经营现象,保护群众用药安全,现拟对此作如下处理方案:
1、暂停销售相关药品。
限期改正及警告。处理方案公布以后,由分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相关药店暂停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改正期限为一个月(至5月1日之前),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
5月1日之前完成规范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规范情况:
(1)原执业药师能继续在药店执业的,去办理相关资格注销手续,并由卫健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已不是医疗机构在编、在岗或退休返聘人员的。对此类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原执业药师不能在药店执业,需要变更执业药师的药店,拟变更的新执业药师要出具卫健部门的证明,证明其不是医疗机构在编、在岗或退休返聘人员。对此类药店,凭卫健委证明,到我局办理执业药师变更手续后,可以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3)执业药师不能规范执业的,药店主动办理注册证注销手续,同时提交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申请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乙类非处方药的。对此类药店,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
(4)执业药师不能规范执业,药店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办理药店注销手续,不再从事药品经营。
3、案件办理。
5月1日以后,对于不按要求规范执业药师在岗执业的行为,由执法大队牵头处理:
(1)药店处理。将该批药店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2)挂证处理。挂证的执业药师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3年内不得注册,并纳入执业药师失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