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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法院召开“推行执行保险救助,助力解决执行难”专题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东海县行政审批局 更新时间:2019-09-11

9月11日上午,东海法院召开“推行执行保险救助,助力解决执行难”专题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绪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卞森林,东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总经理崔巍出席新闻发布会,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华网》《扬子晚报》、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发布、东海电视台、《东海日报》等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东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戚永生主持。

东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刚围绕保险救助范围、条件、程序三个方面,介绍了保险救助案件的基本特征,并通报了今年以来东海法院推行执行保险救助工作情况。一是深化战略合作,确保衔接畅通。积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沟通、协调,立足“服务社会,助力解决执行难”,积极推进执行保险救助项目,与2019年3月26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先期投保总额50万元,在全市率先启动了执行保险救助项目。二是严格审查条件,确保精准救助。制定出台《东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办法》,规定保险救助案件首要的条件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即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穷尽了执行措施,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对于申请执行人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放给确有困难、确有需要的案件当事人,做到精准帮扶救助,进一步彰显司法的温暖和正义。截至目前,东海法院已对12件涉民生案件的11名困难执行申请人进行了保险救助,救助金额15.44万元。9月11日上午,东海法院举行了今年首次执行救助案款集中发放仪式,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广泛好评,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管理到位。对因保险救助而终结执行的案件进行单独管理,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依职权以救助金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同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后续执行款将纳入保险救助资金作为后续投保资金专用,确保投保资金不中断、可持续。

发布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卞森林表示:作为保险机构,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通过构建“人民法院+人民保险”的合作模式,以“保全+救助+悬赏”为手段,为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发布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绪凡充分肯定了东海法院在落实“执行+保险”工作机制方面的成果,认为东海法院在推行执行救助保险、公告悬赏执行等方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经验做法值得全市法院借鉴和学习。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动快。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相关决策部署,迅速与保险机构对接联系、沟通会商,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特别是执行救助保险项目的启动,在全市基层法院尚属首家。二是措施实。立足务实高效、互惠共赢、着眼长远,把破解执行难题、补强执行短板作为切入点,在执行救助保险、悬赏执行等方面寻求和保险机构务实合作,共治共建。同时,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开展执行救助、悬赏执行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成效显。对劳务工资、抚养费、交通损害赔偿等多起涉民生案件的困难执行申请人实施了保险救助,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回应了困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王局长还指出,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司法新需求、公平正义新期待的首要任务,是不忘初心使命、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广大执行干警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希望东海法院全体执行干警振奋精神、永不懈怠,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执行精神,奋力前行、攻坚克难。要以深化“执行+保险”机制建设为契机,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协作,不断健全机制、创新举措,推进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以优异的工作业绩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为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大局保驾护航。

下一步,东海法院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不断深化“执行+保险”机制建设,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协作,不断健全机制、创新举措,推进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一是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工作的方案》要求,健全完善《东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办法》,按照规定的救助条件、办理程序,强化审查备案,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坚决杜绝对不该救助的案件或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实施保险救助后终结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高措施和财产查控措施,同时加大执行强制力度,确保后续执行到位。通过执行此类案件,将执行到位款纳入保险救助资金作为后续投保资金,不仅确保投保资金不中断,同时可以增加投保金,扩大增益量,增加救助资金,让更多的困难当事人得益受惠。三是进一步强化协作共建。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作,总结执行保险救助合作经验,进一步畅通合作渠道、扩大合作范围,围绕财产保全保险、公告悬赏保险、执法人员人身保险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合力推进,实现保险和司法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造公治共建共享的综合治理格局,推进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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