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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高技能人才作出重大事项决定 让高技能人才有更高获得感荣誉感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24-08-05

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这一重大事项决定充分体现最新改革部署要求,将为占江苏就业人员近一成的高技能人才,提供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技能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新利好。

决定充分体现最新改革部署

截至去年底,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1450万,占就业人员总量的30.2%;其中高技能人才475万,占技能人才总量的32.8%,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975人,为江苏产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能力支撑。但面对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新兴产业迅速崛起、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新形势,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严艺祥介绍,该决定制定时,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补齐高技能人才队伍制度建设短板弱项,推动解决制约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落实该部署,决定有关条款亮明态度:支持“职技融通”,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决定明确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大力推动技能培训阵地建设,其中创新提出结合重点产业链建设,建立领导联系职业学校制度。”严艺祥介绍。

此外,按照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有关部门将负有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的责任,以构建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数字化服务体系。国有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技能评价机制将更为多元

技能评价机制关系到高技能人才能否得到认同及获得适当待遇。决定对此进行了重点制度设计,明确将实施“新八级工”制度,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未来,我省交通运输、快递、网约配送、电商、互联网、家政、护理等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都将有法可依。

决定还本着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的考虑,要求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企业、跨区域互通互认。通过总结基层创新经验,未来我省将大力推广技能竞赛“一赛双证”制度。“决定创新提出对获得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等相应奖项的参赛选手,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保障有意愿的选手进入省属本科院校、省内高职(专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严艺祥解读说。

社会评价也是高技能人才获得感的重要来源。决定要求持续加大力度,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突出贡献,不断增强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推动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为落实上述部署,决定提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支持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鼓励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还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

决定对人才政策进行了详细优化,如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比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待遇。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决定明确支持企业与高技能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外,要按规定落实高技能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疗休养等政策。

未来,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也将加大。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将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级褒扬激励推荐评选将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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