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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经县领导批示,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参照市区和其他县区做法,制定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尤其针对工业项目出台配套费收取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发展,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向好。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2、江苏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费用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 号);

4、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公布 2021 年连云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连财综 (2022J 7 号);

5、东海县物价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关于东海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扎口管理的通知》(东价费〔2011〕10号)。

三、形成过程

根据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2023年5月初,我县参照市区和其他县区做法进行深入调研、学习,吸纳借鉴了市区、赣榆区及灌南县等其他县区相关经验做法,形成《东海县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初稿,后经县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工业企业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办公内网、政府网站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办法》对县中心城区一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确定4种类型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配套费:非政府投资的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非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地方财政部分投资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国家、省、市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7种类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工业生产性厂房、研发、仓储物流用房(不含附属办公楼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两限房等),市场化运作的除外;经财政部门认定由地方财政全额投入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管理和服务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主要是增加确定“工业生产性厂房、研发、仓储物流用房(不含附属办公楼等)”免收配套费。

原文件链接:县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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