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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1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海县财政局、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6日,联合印发了《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财规〔2019〕1号),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县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印发了新的《关于印发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2020年8月底印发的《关于申报苏北农房改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额的通知》中“对于非新建型规划发展村庄,有就地新建翻建农户的,就地新建翻建户数不得少于规划发展村庄总户数的10%;位于本自然村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间符合《结算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入申报范围”。《结算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量核定起始点为2018年9月1日。此新规对项目建设有较大的影响,需制定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与农房改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更加匹配,做到流程规范、政策透明、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主要内容

1、职责分工:明确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和县发改等部门职责。

2、资金分配: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以每300户(每户3.22人,计966人)为1个标准村进行计算,专项资金不得直接补给农民。县级安排资金:净增加耕地面积按照每亩40万元标准安排(净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对应拆旧地块新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用的土地指标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安排。

3、资金预拨和结算:县级专项资金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结算。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当年预拨,到期结算,多退少补。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由乡镇财政直接支付。

4、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项目变更按照招投标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差异

1、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新增的耕地测算标准不同:

2019年版本:县级安排资金按照每亩1.6万元标准测算;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新增的耕地按照每亩8万元标准测算;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新增的耕地,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测算,上述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

2020年版本:县级安排资金按如下标准进行测算:净增加耕地面积按照每亩40万元标准安排(净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对应拆旧地块新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用的土地指标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安排。

2、资金预拨和结算不同:

2019年版本:县财政依据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各乡镇当年土地整治计划,先按照30%筹集资金并下达到位。

2020年版本:县级专项资金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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