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实现公平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征地补偿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以及三个附件,即青苗补偿费标准,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补偿标准,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界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景区管理机构以及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基本原则:根据《办法》第五至八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征收原则、征地信息公开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和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二)征地补偿程序
《办法》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贯彻落实上位法最新规定,进一步优化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更好地保障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和执政风险。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包含下列环节和步骤: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和听证;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名单并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7)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在批准后二次公告;
(8)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予以公告,同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 征地补偿标准分类: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7 倍执行。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3.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办法》附件1列举了蔬菜、粮食油料和菱藕的补偿标准。对未列入表中的青苗类别及品种,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4.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补偿标准: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对移植费用过高或者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办法》附件2列举了用材树种(意杨、柳榆、泡桐、刺槐、水杉等)、果树(桃、李、杏、梨、樱、苹果、山楂、核桃、板栗、石榴等)、葡萄、桑树、茶园、零星花木和竹林的补偿标准。对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苗木、花草、经济林木等,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5.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6.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办法》附件3列举了猪羊圈舍、牛马圈舍、禽舍、农厕、化粪池、大棚、围墙、道路场地、喷灌设施、精养鱼池土方、坟的补偿标准。对未列入表中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四)法律责任
《办法》未创设新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8 月 12 日。《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 号)和《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