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时间:2020-08-23来源:东海县行政审批局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18〕16号印发了《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2018年6月1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8〕40号)),明确对超标粮食具体处置办法。
2019年,省政府要求市县政府必须按照《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为此,《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应予以废止。
根据县政府要求,东海县发改委按照《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东海实际,制定了《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发函征求县财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公安局、农发行东海县支行等七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二、编制目的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防止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保障广大农民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5〕176号)要求,结合东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细则内容
《东海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以及监督检查活动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具体内容包括:超标粮食监测的内容、处置程序和措施、处置费用来源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组织机构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建立由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卫健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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