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改造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政策核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农村贫困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动态新增危房进行改造,进一步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效和质量,全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动态新增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动态新增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以农民为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补助对象、改造标准、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
农村“四类重点对象”(省级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且居住在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体危险)危房中。
农村危险房屋的确认是在农户申请后,经实地评估,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
县民政局负责对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县残联负责审核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并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进行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扶贫办负责对省级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单进行认定。
2.改造方式
对于局部危险的C级危房,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对整栋危房为D级的,原则上原地拆除重建,原址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考虑依托其它居民点重建,原有不安全住房必须拆除,否则不予验收。
3.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筑面积。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补助标准
标准为C级危房每户补助10000元,D级危房每户补助30000元。
四、改造实施步骤
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五、危房改造实施
1.开工建设。危房改造户具备开工条件,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乡镇政府负责所辖镇村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
2 .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各乡镇(街道、场)、经开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通过验收。其次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联合验收组(住建、财政、扶贫、民政和残联),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和具体内容逐项核查,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方能通过“一折通”直接拨付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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