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
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因征收主体变化,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除本办法规定外,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后,按照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是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模式。所以要制定新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县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2〕153号)文件已不符合目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完成由城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城管环卫部门核定金额,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制定新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21〕10号)、《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过程
《办法》由县城管局牵头,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结合我县的经济状况、经济政策及其他县区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起草完成。通过东海县人民政府网、相关单位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经专家分析论证、风险评估,结合反馈意见逐条讨论,分歧意见经协调处理,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达成一致,形成了《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司法审核,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主体资格、制定程序合法。报县委、县政府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不分章节。分别从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职责分工、收费制度、征收标准、征收方式、退费规定、会商机制、协作机制、欠费追缴、收费政策、建制镇征收、办法解释、生效时间等方面对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二)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三)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增加垃圾分类收费的机制。明确了费用收支的全流程走向和要求,降低收费工作中的资金风险、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