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2-00146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1 |
标 题 | 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科创委:
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现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持续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2.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最后一批审查提交时间须于10月12日前完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公告,于10月31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3.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积极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评价,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工作相协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积极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4.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强化参评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撤销登记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5. 各地要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纳入科技监督范围,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各地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6.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和服务手段,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同时要认真开展专题分析与评估,及时总结报送提炼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闫煜 唐余康
电 话:025-83232318 83232938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