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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050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6-03
标 题 关于印发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6-03

关于印发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

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增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东海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列入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规划、统筹兼顾,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文件起草送审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延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二、严格制定程序。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连政办发〔2019〕11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相关程序,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等事项,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起草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行业专家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顾问和参谋作用,形成合法、规范、优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充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要不断改进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机制,增强科学性和民主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并参照《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连政办发〔2018〕187号)的规定,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内容涉及民营企业利益的,还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积极回应公众对制度建设的意见和诉求。

四、加强沟通协调。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有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办事程序、费用预算等事项,起草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起草单位可提请县司法局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予以指导;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五、加强法制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请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制定的必要性(或背景)、制定的依据、制定的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文件主要内容;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五)涉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还需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涉及召开听证会的,还需提供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资料;

(七)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提供);

(八)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或纪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其他要求。未列入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确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情势紧急需要临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履行立项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抓紧制定。

附件: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附件

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规范性文件项目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1

东海县关于加强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监管的实施意见

住建局

2

东海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建局

3

东海县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局

4

东海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住建局

5

东海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住建局

6

东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委

7

东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司法局

解读链接:《关于印发2020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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