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0049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6-03 |
标 题 | 关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东海县机构改革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司法局是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收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经审查,拟作出以下处理的,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依法办理:
(一)依法应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补正、答复、告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以及调查、听证等程序性处理意见的;
(三)依法作出调解、和解、驳回、维持等实体性处理意见的;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以及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分建议等监督处理意见的;
依据上述处理意见,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经审查,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限期履行等纠错性处理意见的,或者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依法处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并授权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县政府:
(一)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其他复杂、敏感案件。
四、“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县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县司法局出具县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对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宜。
六、县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纠错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履行或者整改落实,履行或者整改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七、县司法局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审查、受理、决议、审批等流程,严格执行有关案件审理规则,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公正、便捷、高效。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