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2-00259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2-07-27 |
标 题 | 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2〕1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县各有关单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县政府金融办、县公安局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县公安局按照《条例》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职责。
县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乡镇(街道、场)、经开区、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