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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2-00259
发布机构 东海县 发文日期 2022-07-27
标 题 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办发〔2022〕1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28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县各有关单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县政府金融办、县公安局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县公安局按照《条例》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职责。

县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乡镇(街道、场)、经开区、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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