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4-00216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露天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4〕2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海县露天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露天禁烧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东海县露天禁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秸秆、垃圾、杂草、落叶露天焚烧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秸秆、垃圾、杂草、落叶、露天禁烧及其黑茬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油科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部分;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杂草、落叶是指田间地头、河堤林地、城市绿化、道路两侧产生的枯枝烂叶等。
第四条露天禁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露天禁烧与秸秆综合利用相结合,重点防控与全面监管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强化防控监管,落实露天禁烧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全县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露天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综禁办:负责全县范围内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各相关单位开展露天禁烧工作,组织对全县露天禁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和巡查;通报、督促、协调对国家、省、市公布通报的卫星遥感焚烧火点信息的调查处理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对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东海生态环境局:县综禁办常设驻点单位,统筹组织开展露天禁烧工作以及协调、督查、执法和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县发改委:负责配合项目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全县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推进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推进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配合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禁烧监管信息化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财政政策;统筹安排露天禁烧工作经费,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支持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开展露天禁烧巡查,对接到的报警举报,及时出警处警,按“四个一律”要求开展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对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从严查处,为全县露天禁烧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实施露天禁烧期间消防巡查,牵头负责露天焚烧引发火灾事故扑救,以及禁烧期间防火宣传和预防火灾;会同公安部门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禁焚烧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自身优势,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小手牵大手”等活动,通过发放“两书”(告家长书、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学生做好露天禁烧家庭宣传普及。
县科技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县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点、存放点及道路保洁产生的垃圾、杂草、落叶等露天焚烧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常态化开展保洁员学习培训,严禁就地露天焚烧。
县水务局:负责县级以上河道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枯枝落叶焚烧巡查工作,并将存在的焚烧行为报属地政府,配合属地做好露天禁烧工作。组织宣传对河堤承包人落实露天焚烧政策。
县委宣传部: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积极宣传秸秆、垃圾、杂草、落叶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禁烧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职进行督促检查,依法依规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为做实禁烧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是露天禁烧的工作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露天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日常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做好相关工作,依法配合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全县区域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
第八条县综禁办负责组织建设禁烧可视化监测网络,实现实时全景视频监测、调度和指挥;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提高重点地区、路段的巡查监测频度,精准监测预警。
第九条 建立各乡镇(街道、场、园区)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责任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在夏、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开展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落实露天禁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建立由各乡镇(街道、场、园区)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组建乡、村禁烧工作队伍,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露天焚烧行为,第一时间扑灭焚烧火点、清除黑茬。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指导村(居)开展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禁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行为;
(三)鼓励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落实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露天焚烧快速调查处置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人,要第一时间控制并及时报警,同时扣押工具、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焚烧点,要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处置。公安部门对接到的报警举报,第一时间出警处警,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监控调取等调查取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高质量发展考核细则,秸秆禁烧工作被省、市发现并核实的,每个点位扣0.1分;县巡查发现每5个点位扣0.1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建立露天禁烧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和挂包责任制度,未明确禁烧职责的;
(二)未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露天禁烧工作职责的;
(三)未对违规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应付、袒护纵容的;
(四)对露天禁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力,造成县级以上城市大气重度以上污染的;
(五)辖区内屡次发生露天焚烧现象,导致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或被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暗访纳入警示案例曝光的;
(六)因露天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对上级督察、巡查、检查发现和移交的露天焚烧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虚假整改的,黑茬未及时清理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露天禁烧工作等方面重要情况的;
(九)因管控不力,出现省、市通报第一把火,或2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
(十)违反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村级辖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各乡镇(街道、场、园区)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重大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乡镇(街道、场、园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
(二)村级辖区1天内发现火点1起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场、园区)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内出台的露天禁烧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东海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