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1-00043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12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2018〕19号)精神,支持改善我县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根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8〕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项目资金包括省改善苏北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收益资金;县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用于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四条县级资金用于征地补偿、农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配套、退出宅基地补偿及复垦等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全程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做到流程规范、政策透明、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上级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对项目资金申请的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新型社区等项目主体资格审查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按照结算期间要求,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考评结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新增、净增耕地面积进行专项资金结算。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实施方案、住房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政策标准、依据等,牵头组织汇总审核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组织工作完成情况,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初审乡镇(街道、场、园区)资金申请资料,对项目申请资金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县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申请拨付资金。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量、资金使用途径、工程建设进度、房屋拆迁、宅基地退出及搬迁入住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省市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相关工作,审核确认各乡镇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新型社区项目结算期内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新增、净增耕地情况,并将各乡镇土地整治新增、净增耕地情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年度收益等情况签字盖章后抄送县财政局。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街道、场、园区)负责将集中居住后所增加的耕地统筹安排,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相结合,增加土地使用效益,指导推进农民土地流转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委、文旅局等部门在项目申报、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要优先向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安排。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要综合考虑政策支持和地方财力、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好调查摸底、建设资金测算和做好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具体实施工作。科学编制新型社区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项目跟踪制度,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改委牵头指导县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的整合力度,将相关项目资金等优先向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安排。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上级专项资金:
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以每300户(每户3.22人,计966人)为1个标准村进行计算,专项资金不得直接补给农民。
第十二条县级安排资金:
按照乡镇(街道、场、园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新型社区项目增减挂钩新增、净增耕地指标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2018〕19号)文件精神,“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纳入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收益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和公共设施配套”。土地交易指标收益等资金由县级统筹后按照如下原则安排。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通过改善农民住房条件项目,组织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按如下标准进行测算:净增加耕地面积按照每亩40万元标准安排(净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对应拆旧地块新增耕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地面积);新型农村社区占用的土地指标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安排。
为了鼓励开展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的积极性,从县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资金中按80%安排到乡镇,按20%进行县级统筹使用,县级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奖补及县级规划等支出。
乡镇(街道、场、园区)安排使用县级资金对合法退出宅基地等进城入镇和入住新型社区农户进行补偿,补偿依据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
第四章资金预拨和结算
第十三条县级专项资金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结算。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当年预拨,到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所有财政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由乡镇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场、园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审核后提交县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审批意见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项目变更按照招投标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新型农村社区入住率、新建房屋建造和品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率、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农村居民满意度、新增耕地率等。
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付并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一)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二)大拆大建、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的;
(三)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增加乡镇、村级负债的;
(四)破坏历史文化镇村和传统村落,擅自调整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特色村的;
(五)2018年8月底前已进城入镇和搬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村人口或者使用移民、扶贫、避险解困等项目资金已经建成的居住区列入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实施计划的;
(六)虚报、伪造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
(七)房屋建设质量差、群众满意度低、产生负面影响等其他情形;
(八)未经水务部门同意严重破坏原有灌排水系、灌溉渠系;集中居住区新、拆建水利设施未按照水务部门统一规划的;
(九)从事商品房开发或小产权开发的项目。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县各部门应配合审计局、纪委监委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场)、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场、园区)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财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