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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6/2021-04646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东政发〔2021〕号
成文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东海县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海县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9 17: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东海县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完善全县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连云港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权力实施范围

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职业病防治、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权力目录清单附后)。

二、权力实施时间

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在辖区集中行使省政府赋予的96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原县直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但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内部联动上,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乡镇(街道)其他办事机构职能互补无缝对接;在横向联动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公安、税务、自然资源等派驻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执法培训机制。制定乡镇(街道)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对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技能相结合的培训,切实提高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等情况,作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和执法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五)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监督平台,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机制,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配合解决执法权限下放过程中及下放后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按照基层“三整合”改革要求,理顺隶属关系,将乡镇(街道)安监、城建、环保等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整合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委编办要切实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牵头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整划转和指导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需经费。县直其他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三)加快推进落实。县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全面落实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限,严格将下放或承接的执法权力清单履行职责到位,确保顺利完成全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

附件:东海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

东海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原行使部门

基本编码

权限名称

备注

1

县城管局
(共23项)

0202341000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2

0202342000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3

0202343000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4

0202344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5

0202354000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6

0202355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7

0202346000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8

020235100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9

0202352000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0

0202347000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11

0202378000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县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12

0202348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3

0202350000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14

县城管局
(共23项)

0202358000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5

0202375000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16

0202376000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17

0202377000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8

0202345000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19

0202356000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20

0202369000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21

0202364000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22

0202283000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23

0202295000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4

县教育局
(共2项)

0200081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25

0200122000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26

县委统战部
(共12项)

0200133000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27

县委统战部
(共12项)

0200134000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


28

0200135000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29

0200136000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30

0200137000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31

0200138000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


32

0200139000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


33

0200140000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


34

0200141000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处罚


35

0200144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6

0200153000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7

县委统战部
(共12项)

0200154000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38

县卫健委
(共16项)

0205411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39

0205407000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40

0205409000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41

020541500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42

0205416000

对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43

0205422000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44

0205427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45

0205430000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46

0205431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47

0205432000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48

0205436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49

县卫健委
(共16项)

0205439000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50

0205440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1

0205441000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2

020544400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3

0205451000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54

县住建局
(共8项)

0202333000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55

0202331000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56

0202332000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57

0202334000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58

020233700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59

0202288000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60

0202287000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61

0202284000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62

县农业

农村局
(共35项)

0203039000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63

0203040000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64

020304500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65

0203047000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66

020304800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67

0203049000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68

020305000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69

020305100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70

0203043000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71

0203044000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72

020302300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3

县农业

农村局
(共35项)

020302400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4

020302500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75

0203028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76

0203029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7

0203030000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8

0203032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79

0203033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80

0203034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81

0203037000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82

0202989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83

县农业

农村局
(共35项)

0202990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84

0202991000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85

0202993000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86

0202994000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87

0203015000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88

0203016000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89

0203116000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县标牌的处罚


90

0203010000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91

0203053000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92

0203055000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93

县农业

农村局
(共35项)

0203056000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94

0202997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95

0202998000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96

020298800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解读链接:关于《东海县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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